*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8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主管教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