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失效]

  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以上用途确定。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扶救济、救灾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五、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由省级预算安排;二是中央补助的专项补贴款;三是销售省级储备粮油的差价收入部分。
  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市地财政预算安排和其它资金构成。1995年,为调动市地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积极性,省从已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亿元,对市地进行补助,省与市地按1:2的资金比例配备。
  六、各市地政府和行署要组织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规定用途初步确定市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根据各市地初步确定的规模,核定各市地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各市地实施筹措资金总额不得少于最低规模,除省补助资金外,缺额部分全部由各市地自筹。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5年内全部到位。市地自筹资金到位,省补助资金即到位,市地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的,省不予补助。粮食风险基金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七、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与粮食、物价部门共同管理。其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时,应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额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转来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应安排的资金来源。
  九、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平抑市场粮油价格时,其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进价成本,高于进价成本的部分,作增加粮食风险基金处理。一旦销售价格低于进价成本,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十、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粮食厅、物价局备案。
  十一、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