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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68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粮食厅、物价局制定的《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逐级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稳定粮价,稳定社会,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 物价局 粮食厅
            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一、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用经济手段稳定粮油市场,防止粮油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粮食风险基金是本省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油市场价格,维护粮油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1994粮食年度起已经建立。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从1995粮食年度起开始建立。县(市)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地自行确定。
  四、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支出和省政府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调节粮油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差价支出,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市地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支出和市地政府、行署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市地级储备粮油调节粮油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差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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