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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相适应。)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发布《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人保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五保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民政所负责。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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