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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现发布《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户外广告,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四)在广告栏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种的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业发展情况和城市规划提出方案,经征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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