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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九日
        
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治安,弘扬正气,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均适用本办法。
  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奋不顾身制止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扭送现行犯罪分子或在逃犯的;
  (三)积极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侦破犯罪提供线索,对破获案件作出重要贡献的。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受表彰的见义勇为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见义勇为的学生,受地(市)级以上表彰的,在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时,经省教委批准,可享受招生录取优惠待遇或保送入学,毕业分配时优先安排就业;受县级表彰的中学生,在升学时,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保送入重点中学就读。
  (二)见义勇为青年,凡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当地人武部应优先批准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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