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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和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分配顺序是:
  (一)弥补企业以前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提取分红基金。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提取。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金。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应当向集体股和个人股按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金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企业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发展生产基金和分红基金的比例。
  股金红利率不得超过企业资金利润率,股金红利由各股权所有者收取,或者转增股本投入再生产。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连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当年盈利但未补足上年亏损的,不得分红。

第七章 企业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由职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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