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其对该企业的扶持,可作为该企业向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借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归还;
(二)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三)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共有;
(四)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五)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七)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八)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年积累中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量化给改组时在册职工,投入到改组后的企业。
第五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或者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投资。
以工业产权、其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根据资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一般设集体股、个人股和法人股。新组建企业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法人投资的,可只设个人股。
(一)集体股。指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以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企业集体共有,由职工(股东)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
(二)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合法财产折股或者以现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个人所有。
(三)法人股。指企业外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该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