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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职工(股东)大会作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副经理);
  (九)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1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任期按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合作企业规模较小的,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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