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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第十二条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办法;
  (五)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章程修订程序;
  (十)职工(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字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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