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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决定

  交通部门对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院、休养院、疗养院、收容遣送站、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单位的非营运车辆、残疾人工厂的自用车辆继续执行减半征收养路费。
  税务部门对下列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区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幼少儿服务及婚姻、殡葬系列服务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等社会福利性社区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二)对社区服务业中的便民利民微利低偿项目,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社区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新办的社区服务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社区服务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五)新建社会福利性社区服务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六)国家有关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五、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
  省和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逐年有所增长。要广泛吸收本地区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积极支持城镇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项目,鼓励省外及国外资金在我省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分别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部分资金、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其中,向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服务发展基金捐款、捐物的,企业单位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可对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区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社会福利性社区服务单位和项目可无偿拨付,对其他社区服务单位和项目要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殖。
  六、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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