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通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日
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省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电办公室),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依照行业管理职能,做好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重点耗电大户应根据需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重视节约用电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普及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章 节约用电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电能的供应与使用严格按计划执行。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执行国家供用电管理和电力调度的有关规定。
鼓励企业在丰水期和负荷低谷时段用电,实行电网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挖掘潜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