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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县、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其编制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编制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根据需要适当聘请农村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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