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学教育、科研机构设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门诊部,按综合门诊部归类;开设床位在20张以上的,按综合医疗归类。
(五)医疗美容机构,分别按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美容医院和整形外科医院归类。
(六)医疗按摩机构,分别按医疗按摩诊所、医疗按摩门诊部、医疗按摩医院归类。
(七)其他涉及诊断、治疗、体检业务的机构归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依据
《条例》、
《细则》和本办法,对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案》制定,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
《条例》和
《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三)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