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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制止、处理违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审批、协助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
  (五)对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范围进行管理;
  (六)负责其他路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路政巡查专用车应配有专门标志和灯饰。
  第九条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路政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路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路政管理机构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宣传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公民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该到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公路线路名称、起止点等事项由登记机关公布。但属于改造的公路除外。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不得少于一米(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或边坡坡脚外缘算起),公路已建成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停车场、加油站、房屋;
  (二)打场,摊晒粮食、饲料、稻草和其他物品;
  (三)摆摊设点,堆放砂石、建筑预制构件、竹木、薪材;
  (四)倾倒垃圾;
  (五)挖沟引水、排水;
  (六)滴淌、散落物品;
  (七)其他侵占、破坏、污染公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事先报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其他部门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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