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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分经理,一般管理人员)
  三、定额征收的标准:
  (一)厨师:
  按《厨师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表》核定征收。(附表于后)
  (二)美容、美发、按摩服务人员:
  按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定额征收。每次服务收费30元以下(含30元)的,月应纳税额10元;每次服务收费30元以上至60元的,月应纳税额20元;每次服务收费60元以上至100元的,月应纳税额60元;每次服务收费标准100元以上至150元的,月应纳税额120元;每次服务收费150元以上至200元的,月应纳税额170元;每次服务收费200元以上的,月应纳税额220元。
  (三)歌舞厅主持人、歌手及各类服务人员:
  主持人、歌手月应纳税额为220元;乐手、音响控制人员月应纳税额120元;其他演艺人员、各类服务人员月应纳税额70元。
  (四)经营管理人员:
  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归档,按20元、60元、120元、200元四档,对其经营管理人员,核定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定额。
  四、核定办法及方式:
  1、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档次、地点、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上下30%的幅度内核定,其纳税定额一般一年核定一次。
  2、定额征收方式的确定,首先由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缴纳税款的定额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一式两份,经所长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主管科室审批后,退主管税务所一份,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表样附后),交由被核定单位签章并留存一份据以执行,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3、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实际取得的所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额30%(含30%)以上时,应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据实纳税,否则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五、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要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标准,对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对拒不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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