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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
 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5〕55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
         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征收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应范围:
  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定额征收的对象:
  对在认定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从业的下列人员,均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服务人员;
  (四)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各类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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