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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税务征收所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邮寄申报过程中发生多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退库。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邮寄申报纳税时,如被代扣人拒绝代扣代缴,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征收所领取填写《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款报告书》立即上报主管税务征收所。
  第二十八条 税务征收所对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并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减、免税期内申报时,月份按规定令其邮寄减免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中各项目的数据,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情况栏目的,填写减免税数据;无此栏目的,需在填齐数据后注明“享受减(免)税”字样。每季末终了10日内,令其按规定邮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报告表》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期无应税事项的,在邮寄申报时,需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本期无应税事项”字样,寄送税务征收所。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每年财政、物价、税收大检查期间,自查阶段的自查补税,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补税及税务机关日常检查补税,均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章 邮寄申报的宣传辅导与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征收所主要负责邮寄申报的日常宣传辅导及资料的管理工作,税务稽查所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有误,也应及时辅导,税务机关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邮寄申报的宣传辅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税务征收所归档的资料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以其它方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还包括与邮寄申报有关的应报送的各种征管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邮寄申报资料的管理工作由税务征收所负责,应将邮寄申报资料分类进行归档并归入税务档案,按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单位及分局内部借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资料时,严格按照税务档案借阅制度的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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