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在邮寄时邮资由收件人总付,其领、用、存管理及使用过程中毁损的处理,见《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按照邮政部门邮政信封填写的要求及税务机关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填写,收信人地址填写受理其邮寄申报的税务征收所地址;收信人名称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所”;邮政编码,发信人地址等项目要填写齐全。
第十九条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必须到北京市内各邮局邮寄,不得任意在邮筒、邮箱邮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以挂号平信方式邮出,寄出人应将挂号信的收据凭单取回保存,以备出现遗失时查寻。
第二十条 邮寄申报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实行邮寄申报的税种邮寄。
第二十一条 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邮寄同时,使用印有“地”字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各邮寄申报税种均使用该种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书时,应按各税种现有税收法令、法规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代码章,申报表及缴款书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规范。
第二十三条 税务征收所在发放邮寄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各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书时,应根据其需要量发放,节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税务征收所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资料应认真审核,对邮寄的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错的,应在收到纳税申报表当日填制《纳税申报审核处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令其调整原纳税申报表,并在七日内将调整好的纳税申报表寄送税务征收所。税务征收所人员应审核调整好的纳税申报表是否正确,是否反映原申报错误而造成的少缴税款金额及滞纳金金额并监督是否及时补缴入库。
第二十五条 税务征收所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令其在征期以前5日内到税务征收所领取填写并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税务征收所及分局审批同意后,可在准予期限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