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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4、审批后,该表一份留税务征收所存查,一份返回申请人保存。
  第九条 税务征收应在审核批准以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令其在下一个征期时开始邮寄申报。
  第十条 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邮寄申报纳税的,税务征收所要及时办理审批。停业超过一年后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征收所在核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税种时,除《邮寄申报暂行规定》列举的税种不予核定实行邮寄申报外,其它税种都是核定的范围。具体核定某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时,其应邮寄申报税种可根据《税务登记表》中应纳税种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停业、歇业、转户、撤户时,应及时将《邮寄申报申请表》交回税务征收所,办理停止邮寄申报纳税手续。如果因变更税务登记等原因发生纳税税种变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携带变更资料及时到税务征收所办理变更,相应增加或减少邮寄申报的税种,税务征收所应及时调整计算机应申报税种的鉴定。

第三章 受理邮寄申报

  第十三条 税务征收所是受理邮寄申报并征收税款的单位,负责邮寄申报的受理、审核和直接组织税款入库。
  第十四条 受理邮寄申报的程序为:税务征收所人员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后,应按计算机征收税款录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先将邮寄申报专用信封进行分检并拆封,将专用信封内的申报表取出,审核正确的录入计算机,审核有错误的另行处理,录入完毕,通过计算机申报报警系统查验未申报税种,打印出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及末申报的税种,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归类存档。
  第十五条 邮寄申报必须使用印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专用字样并套印税徽图案,符合邮政部门要求的邮政申报专用信封。
  第十六条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分为大小两种,用于邮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不得邮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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