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文件精神,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收法令、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邮寄申报暂行规定》的内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受理邮寄申报纳税的税务征收所及税务征收所人员。
  第三条 实行邮寄申报纳税意在建立和健全“自核自缴”申报纳税制度,对税源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第四条 邮寄申报工作的原则是: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税务征收所邮寄申报管理工作的职责是:办理审批登记;受理邮寄申报并征收税款;邮寄申报的审核与违章处理;邮寄申报纳税的辅导宣传;邮寄申报资料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章 办理审批登记

  第六条 税务征收所是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核定的单位。税务征收所应按照规定确定邮寄申报的对象,核定邮寄申报的税种,受理邮寄申报申请同时进行审批登记。
  第七条 税务征收所按规定确定邮寄申报方式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后,应立即通知其到所内领取《邮寄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于申请当月10日前将填好的申请表报税务征收所审批。
  第八条 《邮寄申报申请表》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邮寄申报的税种”项目栏填写“经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的税种”。“法定申请期限”栏填写“按各种税规定期限”。“申请邮寄申请的理由和期限”栏填写“经税务机关同意实行邮寄申报”,“期限”填写“按税务机关确定期限”。
  2、《邮寄申报申请表》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项目要填写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受理申请的税务征收所审批《邮寄申报申请表》时,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栏由审批经办人及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所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