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邮寄申报纳税方式的核定
第六条 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按下列规程进行核定:
1、确定对象
2、核定税种
3、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税务机关确定实行邮寄申报的对象是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水平较高,纳税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 邮寄申报的税种以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下列税种不核定实行邮寄申报:
1、印花税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土地增值税
4、其它根据实际情况不予核定的税种
第九条 经确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填写《邮寄申报申请表》报税务机关审批,待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采用,申请未获批准不得邮寄申报。
第十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不得既邮寄申报又到税务机关申报,未被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到税务机关申报。
第三章 邮寄申报的方法
第十一条 邮寄申报纳税的方法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向开户银行缴纳,同时将自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利用邮政手段实行邮寄申报。
第十二条 邮寄申报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的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确定,专用信封只用于邮寄申报各应申报税种的申报表。
第十三条 邮寄申报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印有“地”字样的纳税缴款书。
第十四条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书的格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领取。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令法规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书,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邮寄申报专用信封。
第十六条 邮寄申报的期限严格执行现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邮寄申报的时间以寄出地邮政部门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款的时间以银行收款盖章戳记的日期为实际缴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