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
(试行)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5〕4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亦庄分局、外贸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草案)及《总体方案》(修订案)的要求,拟定了《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两个文件,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目前西城地税局正在进行试点工作,市局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10月份逐步扩大试行邮寄申报纳税的工作,各区、县局和市局要按支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搞好此项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邮寄申报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缴纳地方税种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自核自缴纳税的基础上,采用邮寄进行纳税申报的一种申报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实行邮寄申报纳税方式以及实行邮寄申报的税种均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邮寄申报法规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执行,管理检查及处罚,其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