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快集体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步伐。省、地、县都要有计划地在现有集体企业中选择一部分基础好、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有发展后劲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或以这些企业为骨干通过横向联合组成企业集团,逐步形成一批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对地方经济发展起支柱和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
15、集体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州、市、县应将产业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开发,形成具有一定产业特色的集体企业或乡镇工业小区,采取特殊政策和保障措施,促进小区内经济加快发展,形成对周围经济发展起带动、辐射作用的经济增长点。对老集体工业企业大多地处城镇中心地带,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可实行“退二进三”策略,即将原工厂或部分生产车间迁往郊区,腾出场地发展第三产业,国土、工商、税务、规划等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16、努力提高集体企业的管理和科技水平。提倡和帮助集体企业着力加强内部管理,苦练“内功”,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效益,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搞好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和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轮训集体企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领办、承包集体企业或到集体企业应聘、任职。允许在职科学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集体企业兼职,依照有关规定,鼓励有一定专长的离退休人员领办、承包集体企业或到集体企业任职。支持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集体企业工作。干部或职工无论从国有企业流向集体企业,或从集体企业流向国有企业,接收单位都应承认其在原单位获得的职级、职称或技术等级。鼓励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有偿转让给集体企业,并简化转让手续。集体企业购买知识产权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或银行应给予积极支持。
17、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并继续执行的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若干规定》中的若干政策,同样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搞活国有企业的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开展横向联合,如果既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军转民的政策,也涉及鼓励和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还涉及鼓励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在具体执行上可选择最为有利的政策加以兑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积极支持。各级劳动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支持各种劳动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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