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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

  9、要认真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供销合作社改革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使这方面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的保护和扶持,支持供销社搞好销、供、产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村和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0、积极探索集体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发〔1995〕16号文件精神,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允许进行不同形式的探索,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民政、卫生、体改、保险公司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方案,逐步实施。
  三、政策扶持,措施到位,努力促进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11、加大对集体经济的投入。各级有关银行都要把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逐步增大对集体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尤其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高科技产品的,在贷款上应给予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办好城市信用社,积极筹办合作银行,使之更好地发挥促进集体企业发展的作用。同时,要加大省、地、县财政周转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力度,其具体办法分别由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提出并负责实施。抓紧建立省、地、县集体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向集体企业筹集,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一些,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一些好项目的启动,以及贷款担保、引资匹配等。该项基金亦可与其他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统筹筹措和使用。还可以参照安顺市的办法,实行“依法征税,建立基金,择优扶持,记国家股,暂缓分红或分红再投入”。省级基金筹措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轻纺厅商妥报省政府审定。
  12、鼓励集体企业积极发展开发型经济,走向国内、国际市场。集体企业引进省外、国外资金,与省外、国外客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对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要支持其按规定程序报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开展委托代理,努力扩大出口额,为自营出口创造条件。国有外贸企业在从事外贸代理中对集体企业应加强扶持,银行对集体企业的进出口信贷业务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13、实现集体企业合理负担,增强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针对集体企业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的不同状况,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对规模较小、内部管理较简单的企业,在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确保财政增收的前提下,可实行效益目标管理办法;对创办时间较长、离退休人员多、债务负担重的集体企业,要实行“一厂一策”,提供休养生息的条件,以利其尽早恢复元气,增加活力。要切实治理“三乱”,取消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罚款项目,可采取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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