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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

  二、深化改革,大胆实践,努力增强城镇集体经济的活力
  4、集体经济的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正确引导,大胆实践,由点到面,先发展,后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改革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创造精神,不搞一刀切,不框定模式,鼓励进行多方位的试验和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实施多种形式下的总体推进,结合集体企业的特点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有条件 集体企业依法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新办的集体企业一般都应办成股份合作制,使股份合作制逐步成为我省城镇集体经济的主要产权组织形式。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运用政策,按照省人大颁布的《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意见》执行。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资信的集体企业,也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期亏损、不能偿还债务的集体企业,要实行租赁、兼并、拍卖或依法破产。对长期处于困境的小型国有企业,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出售给内部职工,改型转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集体企业。对已经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集体企业,如效益较好应继续实行,并按照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要求不断加以完善。
  6、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必须搞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评估,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侵占集体财产的,要限期归还;对产权关系模糊、争议较大的部分财产,可暂先视为集体财产,归企业集体拥有和使用。
  7、鼓励和支持城镇集体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参与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经营,组建各种合资、合作企业和财产混合所有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集体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包括小型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尤其要加强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一厂多制,国有事业单位发展经济实体,自办或以设备、技术、资金等入股,与地方朕办集体企业。
  8、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要切实转换企业内部机制。在管理体制上,根据实际情况,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及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厂长或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内部分配上,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其他分配形式相结合。在劳动用工上,只要不违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把集体企业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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