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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甘肃省和平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生产资料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和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指有若干个经营者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生产资料的各类市场。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能源、矿产、科技等生产建设的物资。
  第三条 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者及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充分行使经营权,依法经营。经营者的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生产资料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省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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