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
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5〕12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原则,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凡教育
费实施县级统一管理的,采用乡征县管的办法;教育经费实行乡镇管理的,采用乡征、乡管的办法。
第四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以乡(镇)为基本单位。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将征收任务分解到乡,定期督促检查,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县(市、区)下达计划,将征收任务落实到村,村落实到户。
第六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按第三条规定的征管原则,由乡(镇)税务所或县级地方税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交同级教育部门专户储存。
县、乡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设立专户,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时间,一般以夏、秋两季一次或两次征清,具体时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比例,统一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对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的4‰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