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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995)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乡镇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企业,做好各项财政收支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财务工作。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乡镇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行政管理费支出;
  (四)社会保障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附加收入;
  (二)集中的企业收入;
  (三)集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公共设施维护和社会福利支出;
  (四)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乡镇统筹资金收支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收支。
  第二十条 上级拨给乡镇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乡镇预算资金。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资金,也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乡镇统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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