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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河北省会计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条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政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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