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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罚没收入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河北省罚没收入审计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罚没收入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域内的罚没收入审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款;罚金和没收物资或脏物的变价款。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罚没收入的审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应对下级审计机关罚没收入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罚没收入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票据的合法性;
  (二)罚没收入纳入财务核算及上缴财政情况;
  (三)罚没收入的验收保管制度,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制度,帐务处理中的衔接、结算、对帐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审计,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行业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将罚没收入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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