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20日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和丝绸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供应、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包括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第三条 蚕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单位和使用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
市、地、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
第六条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全省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和研究,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组织有条件的省级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