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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粮食购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购销管理,保障粮油市场稳定,促进粮油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是指非种用的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玉米和油菜籽(含菜籽油)。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购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工作,加强对粮油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
  省粮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全省粮油购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在上级粮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购销的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物价、税务、卫生和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油购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粮油收购

  第五条 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是粮食生产单位和农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粮食定购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目标,逐级落实到国有粮食收购单位、粮食生产单位和农户,确保收购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国家定购粮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粮食收购单位按实物收购,不得收取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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