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三税”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在农牧民负担的5%里面,依据上年农业年报和统计年报,接农村、牧区人口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具体征收率由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
对乡、镇、村企业和个体企业,在税前计税利润总额的10%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以30%左右的比例计征,在乡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列支。
对特贫困户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
二、征收工作
(一)农村、牧区人口按纯收入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负责农(牧)业税征管工作的部门与农(牧)业税一并征收;乡镇、村企业和个体企业,在税前计税利润总额中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应征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未设财政所的乡(镇),由县负责农(牧)业税征管工作的部门代办征收。
乡(镇)财政所及代征部门可适当提取业务费。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计划,下达到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到村(组)执行。年终,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情况。
(三)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从农、牧民承担的农村义务工中抽出不低于五分之一,用于当地校舍修缮。
三、管理工作
(一)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在不改变“乡筹乡有”的前提下,一律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即:由乡(镇)财政所或负责农(牧)业税征管工作的部门征收后,全部交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银行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分乡设帐;由乡(镇)教育部门提出计划,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拨还给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平调。
(二)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凡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必须存入县、乡教育行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并按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各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懂财务的专业人员负责预决算、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编制报表等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日常工作。年终,要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并附文字说明。
(三)县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