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随身携带与所驾驶、操作机型相符的驾驶证、行驶证或作业证、操作证;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或将农业机械交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七)不准有其它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号牌字迹不清、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驾驶、操作时,不携带驾驶、行驶或作业、操作证的;
(三)拖带拖车、牵挂(悬挂)农机具,以及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或牵引(悬挂)宽幅农机具,通过村镇或人多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
第二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灭火罩(网)等防护装置的;
(三)农业机械中驾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传动、联接、灯光、防护装置等机件不符合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驾驶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
(三)拖拉机从事客运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及驾驶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二)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证件,或使用失效号牌、证件的;
(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将农业机械交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