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和农用动力机械不准私自拼装、改型,不准改变原设计传动比或随意提高转速。
第十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进行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拖拉机拖车载人,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在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和内燃机排气管必须有防护装置,严禁漏电、漏气、漏油的机械进行作业;
(五)大型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宽幅农业机具或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通过村镇或人多的危险地段时,应有人护行;
(六)液压悬挂农业机具,停机后必须恢复到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 拖拉机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异地移动或上道路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资格审验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者,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持有实习驾驶证者,可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准载人或载运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