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饮食业的毛利率按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毛利率执行,并遵守反暴利的有关规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合理幅度。
2、服务行业中各类修理、发廊、浴池、照像等基本服务项目,规定最高限价的执行限价;有同行议价的参照执行同行业议价(收费标准),其余项目应依据成本,自主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对特殊、零星多样的服务项目,按“服务为主,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议价,先议价、后服务。
3、娱乐业:OK舞厅、歌厅执行国家定价;咖啡屋、酒吧参照OK厅收费标准自行合理定价。
(四)客货运输业
客货运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对国家未作规定的,实行双方协商议价。
(五)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产品价格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必须按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办理价格报批手续,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属于国家监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凡指定为提价备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物价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相互串通垄断价格;不得实行价格欺诈,坑害消费者;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生产加工户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串级混等、克扣斤两;不得囤积居奇,变相涨价。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亮证经营,明确标价,做到一价一签,货签相符。国家定价商品标明规定零售价,其他商品标明成交参考价或最高报价。(蔬菜、水果等鲜活商品,可按规定用价格牌标明价格)。标价签由各市、县物价部门统一监制。
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建立商品购销价格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价格业务培训计划,经常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物价、政策和法规,帮助掌握商品作价等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同行议价组织,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价格自我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十三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充分发挥引导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和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价格法规,规范交易行为和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