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良种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109号 1995年12月20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良种鸡产销管理,保证我区良种鸡繁育体系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良种鸡的引进、产销和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自治区畜牧局负责全区良种鸡引进、产销和推广活动的管理;行署、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良种鸡引进、产销和推广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其他系统种鸡场良种鸡的引进、产销和推广,由其主管部门和所在行署、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境内鸡场引进祖代鸡,必须从国家农业部验收合格的原种场引进;引进父母代鸡(蛋)、商品代鸡(蛋),必须从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祖采种鸡场、父母代种鸡场引进,供方须出具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雏种蛋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 凡要求引进良种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引种计划和引种申请报告。祖代鸡的引种,由自治区畜牧局审批;父母代鸡的引种由行署(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商品代鸡的引种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引入的良种鸡(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有健全的技术档案材料,并经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