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失效]

  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台,负责监测广播电视的技术质量,检验广播电视频率规划的实施和频谱的使用情况。
  加强对农村、牧区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禁止干扰和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取缔、没收设备,追缴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经批准设立广播电视台、网的;
  (二)与港、澳、台及外国机构和个人合资、合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三)擅自使用或者变更广播电视台(站)台址、名称、呼号、频率和功率的;
  (四)转让、出租频率或者播出时段的;
  (五)未经批准承建广播电视工程的;
  (六)广播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者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的。
  前款行为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播,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播映设备,可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一)播放本条例禁止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
  (二)超出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其他节目的;
  (三)播放未经批准播放的港、澳、台和外国电视节目的;
  (四)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播放未经批准摄制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采编和播放有偿新闻的;
  (六)未按规定转播、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