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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自治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价综合字〔1995〕12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开价格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只要其价格比较混乱,群众反映较大,都可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范围。
  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予以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价格、商品差价率或服务收费标准、毛利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同一服务项目,按同一价格原则确定的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加价率、平均收费标准、平均毛利率的合理浮动幅度。
  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加价率、平均收费标准、平均毛利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其合理浮动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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