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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审批程序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省人事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所属机构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核批。
  (二)市(地)政府(行署)所属部门和单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审批。
  (三)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及乡(镇)政府机关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各级,凡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列出具体单位名称,提出理由,省级由省人事厅审定,市(地)、县级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今后,有关单位列入或退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可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
  (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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