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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
 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
 (浙政〔1995〕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
  1、省政府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委厅管理的机构;
  2、同时挂党委和政府两块牌子,并列入省政府序列的机构;
  3、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4、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的党的组织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二)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转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3、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委厅管理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以及管理干部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
  二、各市(地)、县(市、区)、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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