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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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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
│  │城市高架公路。                        │
│生 │  2、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
│  │  3、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
│命 │头、泊位等)。                        │
│  │  4、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
│线 │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
│  │过200MW的发电厂;省、市(地)所属电力调度中心。     │
│工 │  5、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和市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
│  │;重要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
│程 │讯站等的主机房。                       │
│  │  6、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
├──┼───────────────────────────────┤
│特 │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
│殊 │  2、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大│
│工 │中城市市区的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
│程 │  3、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
│  │仓储设施等工程。                       │
├──┼───────────────────────────────┤
│其程│  1、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
│他和│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
│大重│  2、高层(高度≥80m)建筑工程。            │
│中要│  3、省、市(地)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
│型工│  4、省、市(地)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工程│  5、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
│  │  6、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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