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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和《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规划范围内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经规划部门检查发现,或经举报并调查核实,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均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前款所称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造成危害,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案件的处理,应以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包括违反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行为和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行为。
  违反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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