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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1995修订)[失效]

  (六)安宁区安宁堡乡的川区菜地二千三百九十亩;
  (七)安宁区河湾村的菜地九百五十亩;
  (八)西固区范坪菜地一千亩;
  (九)西固区方地,东起环形铁路,西至兰州炼油厂东墙根,南起兰化公司动力厂,北至十一号环形路的菜地一千亩;
  (十)西固区下车、下川,东起504桥,西至新城桥,南起兰青公路,北至黄河岸的菜地一千五百亩;
  (十一)西固区何家庄,东起干沟,西至变电所,南起青石台,北至红星厂家属区的菜地四百二十亩;
  (十二)西固区青春村,包括铁路南北的两片菜地五百亩;
  (十三)西固区柳泉乡的大坪菜地一千七百亩;
  (十四)榆中县和平乡的川区、坪台菜地八千亩;
  (十五)榆中县夏方公路两侧川区菜地七千八百亩;
  (十六)榆中县定远乡的菜地二千七百亩;
  (十七)皋兰县忠和乡的川区菜地一千亩;
  (十八)皋兰县石洞乡的川区菜地二千四百亩;
  (十九)红古区平安乡的川区菜地三千一百亩;
  (二十)红古区河嘴乡、花庄镇的川区菜地三千亩。
  第七条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新建、改建、扩建重点项目和按城市规划进行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给排水工程等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长期保留的蔬菜和平基地,不准果菜间作,已有的果菜间作面积,应采取果树自然淘汰的办法逐步缩小。
  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应当绘制详图,实地标定,逐块登记造册。
  第九条 长期保留和严格控制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确需征用、占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征得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蔬菜生 
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凡未缴纳者,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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