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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1995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28日兰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7日兰州市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会议修订 1995年9月23日
 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确保蔬菜生产基地的稳定,搞好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和规划确定发展蔬菜新基地的耕地。
  第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本着郊区为主,农区为辅,市场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安排。
  第四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管理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管理。
  蔬菜生产基地分为长期保留和严格控制征用、占用两个类区,各不少于五万亩。
  第六条 下列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必须绘制详图,实地标定,逐块登记造册,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城关区雁滩乡政府东西干道以北的菜地二千亩;
  (二)城关区青白石乡东起砂金坪,西至乡政府,南起黄河北岸,北至铁路的川区菜地一千二百亩;
  (三)七里河区崔家崖乡的菜地三千五百亩;
  (四)七里河区彭家坪乡的坪台菜地四千七百四十亩;
  (五)七里河区西果园乡、黄峪乡、花寨子乡的坪台菜地五千二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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