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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章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拥有用人自主权,可根据生产、工作要求制订劳动岗位用人条件,按需要招用招聘劳动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应面向社会,全面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工资、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必须事前制订招用招聘简章,说明用人条件、工种、数量、期限和待遇,报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并提供下列证件:
  (一)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本单位的证明;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持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体经济组织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明。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用人单位还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用招聘证明。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应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进行,也要经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新闻、广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招用招聘。
  通过新闻、广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招用、招聘的,应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招用招聘关系后,应在劳动者上岗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试用的,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劳动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招聘劳动者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四条 从事职业介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择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负责,实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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