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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失效]

  (一)监察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对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照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组织或参加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调查,监督事故处理,负责事故的审批结案;
  (五)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对有关特种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认证工作和抽查检验;
  (六)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安全措施专项经费情况;
  (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给以行政处罚,对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在管辖的区域内可持证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索取有关资料;对用人单位事故隐患和劳动条件提出治理意见,并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指令书,限期整改;在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责成用人单位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
  (二)督促用人单位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三)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或参加劳动者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职业危害;参加劳动者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二)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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