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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财政、人事、计划、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和任用

  第六条 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
  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或者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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