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的决议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意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所作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等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填好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